股權轉讓糾紛中訴訟主體的確認
【導讀】 因原告主體不適格(主體不適格,又稱主體不合格。即在法律關系中,參加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或成立條件),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案件,因原告主體不適格(主體不適格,又稱主體不合格。即在法律關系中,參加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或成立條件),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那么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中訴訟主體資格該如何確認呢?
首先、公司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或者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其他條件的,認為股東權利受到侵犯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
其次、股東以優先購買權被侵犯為由提起訴訟的,應列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被告,股權轉讓已經由公司申請辦理了變更登記的則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再次、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配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由股東發出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
第四、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辦理轉讓手續請求權之訴,轉讓合同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轉讓方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適合后、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發生糾紛的,原則上只列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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