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答辯書,應具備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首部寫明是勞動爭議答辯書;(2)寫明對什么事項進行答辯;(3)答辯意見。這是答辯書的核心部分,被訴人應當在認真分析申訴書的基礎上擬定答辯要點。答辯書中被訴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對申訴書提出反駁和質問,也可以同意申訴書中的某些事實和證據及申訴人的意見、要求等。答辯書要有的放矢、有理有據。(4)證據。答辯人可以在答辯意見之后附上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5)注明答辯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及答辯的日期。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0706]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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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于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19931018]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對《立案審批表》應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