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并購的可行性。擬進行并購行為之前,應當充分分析自身所處的市場環境,分析并購行為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安排,分析并購的必要性。選擇恰當的目標公司,聘請專業的并購律師根據《調查清單》做詳細的調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做出并購決策,擬定并購計劃,籌措資金,并且做好保密計劃。
(2)收購上市公司不超過百分之五的發行在外普通股。
(3)進一步收購。當持有或者與其一致行動人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目標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這不包括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數量的減少,致使法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情況,在做出此報告并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直接或間接買入或賣出該種股票。
(4)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百分之五,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直接或間接買入或賣出該種股票。
(5)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但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應當要求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
(6)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7)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可以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向證監會做出有關收購的書面報告。
(8)收購后的管理,辦理完各種必須的手續后,對目標公司的進行重組或改造,或任何其他合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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