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您好,我已經懷孕2月左右,我向單位申請調動工作崗位,單位予以批準,但公司以各工作崗位薪金不同調低我現崗位工資,則以后休產假工資也會予以減少,公司這樣把我從高職位調到低職位從而變相調低工資這樣做合法嗎?
咨詢答復:
你好,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你所講的情況,你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調動工作崗位,是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用人單位變更你工作崗位,并根據新的工作崗位發放工資是用人單位合同變更的條件,雙方并無違反法律規定。如果你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條件不同意,你可以不同意單位提出的條件,則單位無權擅自調整你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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