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擔心錯過更好的機會 2017-11-17
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后,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的一種手段,有著重要的應用價值。特別對于大學畢業生來說,因為沒有過多的經驗,所以可以利用試用期進一步了解用人單位。大學生的第一份工作,除了生存外,主要還是為了鍛煉自己,學到有用的東西,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增強自己的職業競爭力,為以后的發展奠定好的基礎。
營銷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2017-11-17
薪酬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營銷人員薪酬管理制度是企業針對營銷人員而制定的合理的工資發放制度,包括營銷員工的薪資標準、薪資的明確組成部分、提成方案、發放薪資的政策、薪資發放辦法和原則、對該員工工作評價制度和薪資評價制度等。
試用期不屬于法定條款 2017-11-17
核心內容:試用期不是法定條款,可以不經歷。勞動法對于員工的試用期并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對于員工簽訂的合同卻明確表示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采購管理制度 2017-11-17
采購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企業針對采購部門工作職責、材料采購流程、付款流程以及審批流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試用期辭退也需要有正當理由 2017-11-17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并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本案中,公司僅僅認為員工不適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辭退決定,既便在試用期合法的前提下,這一決定也過于草率,難免發生風險。
深圳律師支招:如何避免單位規章制度常見誤區 2017-11-17
規章制度是企業行使用工權利的重要方式,也是規范用工行為的制度依據。企業均希望自己的規章制度較完善,以期在用工管理或勞動關系處理中處于有利或主動的位置。本文結合實際就普遍存在的規章制度誤區和如何處理進行簡要總結。
試用期不簽合同小心試用期內權利被侵犯 2017-11-17
今年9月,小張從一家國企跳槽到某私營企業。當初,該私營企業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稱,進公司后馬上簽訂勞動合同。上班后,小張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卻稱,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不知公司的這種做法合不合理?一般來講,公司對新進的員工都有一個試用期,但該私營企業還有見習期,不知道試用期跟見習期有什么不同?
財務借款管理制度 2017-11-17
財務借款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企業為規范員工的借款行為、明確借款流程及權限、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而制度的規范性文件。
如何使你的企業規章制度合規 2017-11-17
現代企業的生存發展離不開一整套運行良好的內部規章制度。任何企業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時都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規范企業內部可能出現的行為或現象,并在實踐操作中嚴格落實已制定的規章制度。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它的內部規章制度一般涉及的面十分廣泛,涵蓋了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能規定,內部生產或經營流程及其運轉規定,員工選聘、晉升、辭退制度,勞動者的薪酬、保險福利、獎懲制度、企業衛生安全等。
試用期不能與見習期混淆-案例分析 2017-11-17
用人單位能否在見習期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2017-11-17
徐某于2011年9月20日經考試合格后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2011年10月4日,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4個月,試用期工資為8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1300元。
什么是勞動合同試用期? 2017-11-17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勞動者工作的期限。設立試用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用人單位來說,約定試用期可以對所招用的勞動者進行較為全面的了解,適合終選定適合的人員;對勞動者來說,約定試用期可以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檢驗自己是否適合試用的工作崗位,如果不適合的話,可以盡早去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
企業如何防止培訓費不打水漂 2017-11-17
實踐中,企業為提高員工的技能,對員工進行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但是當員工培訓完后卻又跳巢了,企業為此支付的培訓費用打水漂了,企業能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違約金呢,企業如何避免辛苦培訓出來的員工卻被競爭對手挖走的命運呢?
試用期不能隨心所欲 2017-11-17
進公司時人事部告訴我,公司與新進員工全部簽訂試用合同,等試用合格才簽訂正式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試用合同期限為3個月,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工資為2400元,轉正后為3000元。在工作了2個月不到,公司通知我不用再上班了,并按2400元月結工資。我想問公司這樣的做法對嗎?我有什么樣的權利?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歸納 2017-11-17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p>
什么情況不得約定試用期? 2017-11-17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這一規定指出了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和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條件,彌補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規定的不足。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中,為什么不能約定試用期? 2017-11-17
非全日制用工本來就屬于靈活用工形式,勞動關系的不確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強,而且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職工,所以更應該嚴格控制試用期來加強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的保護。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2017-11-17
張女士應聘到某銀行當鐘點工,負責辦公室的保潔,每天早晚各工作2小時,一周20小時。銀行要求試用30天,試用期工資按正式錄用后的80%支付。張女士有過在銀行做保潔的經驗,遂向銀行提出可否不再安排試用期。結果得到的回復是,銀行工作環境特殊,對保潔要求較高,必須經過試用才行。張女士想,一份工作來之不易,還是忍著吧,可心里又有些疑惑:難道將來她去任何一個新的工作單位做鐘點工都必須經過試用嗎?
上海關于試用期考核標準規定 2017-11-17
勞動者試用期考核及不及格,是不是單位說了算呢?勞動法律是如何規定勞動者錄用與否的條件?《勞動法》等相關法規在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上,對用人單位設置了嚴格的責任義務。
勞動合同法:同一勞動者只能被“試用”一次 2017-11-17
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適合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適合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就試用期的規定的異同 2017-11-17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秳趧雍贤ā返谑艞l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
見習期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2017-11-17
本人2003年7月本科畢業后到一所高校當教師。2004年1月參加了研究生考試并被錄取。本人打算讀完研究生之后就不回到這所高校了,所以準備辭職。當時合同上簽的是聘期4年,其他什么都沒有,單位也沒有給我出示有關違約處罰文件??墒乾F在單位拿出違約條款,要求我交違約金。單位根據合同上所簽聘用期,要我交3萬元違約金。我現在還處于第一年見習期。我想請教一下,這樣的賠款是否合理?在見習期解除勞動合同要交違約金嗎?
企業的HR在試用期要遵守的規則 2017-11-17
試用期看似簡單,實踐中HR在操作過程中稍有不慎就會產生法律風險。企業的HR在與員工約定試用期時,需要注意以下的幾條規則,以盡量避免法律風險: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法律風險 2017-11-17
企業用工中的試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應用期間,看是否合適?!秳趧硬哭k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
試用期職工能享受醫療保險嗎? 2017-11-17
試用期間勞動者同樣是企業的職工,同樣有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企業不能以試用期為借口,以患病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意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患病、負傷,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勞動部有關規定合同制職工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還應當享受醫療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