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它是專利中適合直接的收益運營模式之一。對于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法律常識需要企業了解呢?
一、專利申請與專利許可
1. 專利組合可以提升價值,增大許可機會
專利權的價值在于達到一定范圍的獨占排他效果?,F實中,很多申請人將自己的一項發明創造申請了一項專利申請后,就不再進行外圍專利的申請。這樣的情況下,競爭對手通過對此項專利的專業分析,往往可以規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或者開展進一步研發自行申請大量外圍專利進行圍攻,因而不會產生專利許可的需求。
因此在專利申請時就應有專利組合的策略,以增加專利許可的機會。例如,2013年微軟收購諾基亞公司的設備和服務業務時,其中28億美元是針對諾基亞的專利組合的。再如,在化學領域,要盡可能從產品、衍生物、生產設備、組合物、用途等各方面開展技術挖掘,申請多項專利。
2. 專利組合還會帶來交叉許可的可能
現實中,競爭對手也會擁有一系列專利權,當可能遭遇到競爭對手的侵權起訴時,經常就會出現交叉許可的策略。此時,如果擁有核心專利和外圍專利構成的專利組合,則在競爭談判中會占據很大優勢。
二、不同許可動機采取不同戰略
關于專利許可,應當關注到許可雙方的利益是不同的,但是必須以一些方式進行調和。只有雙方都對彼此的共同利益有深刻理解,專利許可才會成功。因此應樹立一個觀念:專利許可的目標不僅僅是合理的價格,而是尋求雙贏的平衡。
1. 因侵權訴訟而啟動專利許可
現實中這樣的實例很多。例如,蘋果向美國加州北部地方法院提交訴狀,指控愛立信在LTE技術專利上收取了過高專利費,隨后愛立信反訴蘋果,聲稱無法通過談判途徑達成專利授權協議,請求法院強制蘋果妥協,這也引發了雙方在多個地區的專利之爭。2015年12月,愛立信公司對外表示,已同蘋果達成一份全球范圍內的專利授權協議,同時雙方終止針對對方的全部專利侵權訴訟。
對于此種情形,許可活動需要考慮勝訴的可能性、判賠數額、其他判決結果、訴訟費用、敗訴對公司形象的影響等因素。
此外,應關注此次專利法修改的結果及后續影響。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已經就第四次專利法修改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現行法律相比,草案強化了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草案,若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人民法院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數額,而現行法律對項情形僅判定賠償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數額。這種趨勢反映了對侵權處罰力度的加大,對談判雙方會產生相應的影響。
2. 因商業合作而啟動專利許可
此種情形是指沒有發生侵權訴訟或者訴訟威脅,而純粹是商業合作。此時需要考慮:對于自己,許可協議如何能夠賺錢?通過本協議我必須獲得什么?能夠獲得的適合好結果是什么?希望避免什么?在使用專利技術時如何能夠確保獲得幫助、培訓、技術訣竅等資源。
三、許可談判前的保密協議
一項專利技術,其實質內容往往不限于專利授權文本記載的范圍,發明人還有很多技術實施資料、技術訣竅、實施注意事項等未公開。這些內容在專利許可談判中往往成為被許可方關注的重點之一。
如果在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將技術方案全盤托出,那么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談判進行了幾個月后,參與談判的潛在被許可方已經在生產類似的產品了。這種局面對許可方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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