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是一個企業、公司或自然人登記在國際互聯網上的網址。無論公司、企業或自然人,要想在互聯網上開展業務活動,必須先申請自己的域名。適合初,域名與公司名稱、商標、企業的產品名稱并無直接關系,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申請一個尚未注冊的域名。但由于域名在國際互聯網上是惟一的,一個域名一旦注冊,其他機構就不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就使域名與商標、企業名稱有了類似的意義,因而域名又被稱為“網上商標”。“域名搶注”現象也隨之頻頻出現。像長虹、紅塔山、五糧液、青島啤酒等許多著名企業名稱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域名都被搶注過。
域名權不但與商標權經常發生沖突,而且對姓名權也會產生沖擊。例如使用他人的姓名、企業名稱去登記域名,特別是在社會上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者,甚至使用一些著名的城市名稱,或者是使用與這些名稱極為近似的名稱。美國麥當勞公司就不惜按照mcdonalds.com域名善意注冊人美國一家雜志社記者喬士華的要求向一所中學捐款才挽回了當屬自己的域名。這些情形是否構成對姓名權的侵害?首先,姓名權的效力同樣涉及網上姓名侵權行為;其次,如果登記取得一域名并使用后,又被他人以該域名拿去申請注冊商標,該域名取得人是否可以受有保護,特別是如果其并非該企業名稱或商標,無法依其他法律受保護時,是否可以主張該域名已經因使用而享有姓名權,從而獲得姓名權的保護?另外,如果數企業有相同企業名稱,而均欲以之申請域名,究竟誰享有這個權利?筆者擬就上述問題作如下分析:
利用他人姓名登記域名是否侵權
有些人登記域名時,為能達到讓使用者有深刻印象或容易記憶的目的,往往會利用他人的姓名,例如微軟總裁比爾蓋茨的姓名“billgates.com”即被他人登記并在網絡上叫價一百萬美元。實際上還有許多城市名稱均已被他人搶注域名后待價而沽。此種情形,不僅使得真正姓名權人無法再以該名登記域名,而且會導致網絡使用上的混淆,許多網絡使用者可能會誤以為該域名所在的網頁內容系由該姓名權人提供的。
依民法理論,侵害姓名權(包括名稱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干涉他人決定姓名、盜用他人的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以及對他人姓名權的不當利用等情形,而盜用或冒用他人姓名是否構成侵害,應以“混淆危險”為判斷標準。無權使用他人姓名,有造成混淆誤認可能者,就構成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
域名可否成為姓名權保護的客體
取得域名登記后,該域名是否可以成為姓名權保護的客體?這一問題的實質在于,如果企業并非以自己的企業名稱或商標取得域名登記,則該域名并不能自然地取得該企業名稱權或商標權的保護,該域名本身又因未注冊商標而無法受到商標法保護,此時如果他人使用相同的域名于其商品或服務是否可以禁止這種行為?或者后取得商標注冊者是否可以商標侵害為由,禁止先取得域名者繼續使用該域名?
筆者認為,上述域名被登記并使用后,如果該域名具有與姓名相同的標識作用,則應受民法有關姓名權的保護,甚至優先于注冊在后的商標權,可以阻止他人以此注冊取得商標,除非該域名是單純的通用名稱,無法指向特定人而不具有標識作用。所以,并非所有的域名都可以享有姓名權保護,只有那些與姓名相同功能,即具有標識與區別功能的域名,才能受姓名權保護的。如果是通用名稱,則由于通常不具有此功能,因此也就無法受到姓名權的保護。
姓名權與姓名權的沖突
現實中,有許多人同名同姓,即使是企業,只要其所從事的營業不同,也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稱,且彼此間仍能通過其他特征加以區別,一般不容易產生混淆。然而在網絡上,同一個域名只能由一人使用,因此具有相同姓名或名稱的個人或企業,如果均欲使用該名稱作為其域名,則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沖突,此時究竟誰可以享有該域名?依據什么標準判斷?
雖然在域名取得上是采取先登記原則,且不進行任何實質性審查,因此首先登記者在形式上即取得該域名的使用權,然而其他相同姓名者是否只因登記較晚而就喪失了該域名使用權呢?
特別是如果先登記者只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而其他同名企業卻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如此做法是否恰當。由于雙方同屬于姓名權人,究竟是強調個人利益,讓先登記者取得域名使用權呢?還是應該考慮社會大眾是否會因此有所混淆呢?
筆者認為,這種姓名權相沖突的情形,應實行先申請原則,即先登記取得域名的人有使用該域名的正當權利,其并不構成對其他相同姓名或名稱者姓名權的侵害,因此原則上他人并不能要求其放棄該域名。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即一方為著名企業,基于該企業在社會上較高的知名度,一般網絡使用者及社會大眾容易誤以為使用此域名者即為該著名企業,才允許該著名企業就其姓名或名稱享有較為優越的地位,取得該域名的使用權。同時應考慮對先登記者進行合理的補償。
隨著域名問題在我國的復雜化,域名與姓名權的沖突也將是不可避免。原因很明顯,《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但由于域名注冊不進行實質性審查,還是出現了不少搶注他人企業名稱的先例。更何況該辦法中也并沒有規定不得用他人的姓名注冊域名,所以,探討域名權與姓名權的關系,對于今后運用法律處理此類糾紛有一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