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是相對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形式條件或者程序性條件而言,是指一項發明要獲得專利權必須從實質內容上具備的條件,也就是一項發明本身所應當具有的條件。如果一項發明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其主體又具有在我國獲得專利保護的資格,但并不足以在我國獲得專利,該發明還必須在內容上具有一定的實質性特征,即具備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形式或者程序性條件是指,一項發明作出以后,即使在客體、主體、實質性條件上都符合要求,要想獲得專利保護,還必須在形式上和程序上具備的條件。如必須提交符合法定格式的申請文件、在法定期間內繳納申請費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等。
現代各國的專利法都承認,發明只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簡稱三性)這三個實質性條件,才能獲得專利權。我國專利法也明確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具有三性才能授予專利。三性條件通常被稱為“可專利性條件”或“專利性條件”。但有人也將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屬于保護客體等稱為“專利性條件”。